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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建交45周年 战争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依然困难重重



然而,根据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原则,主权国家享有诉讼豁免。即,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案件。司法豁免的法理依据来自主权平等,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且国家司法豁免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


管建强指出,但任何违法行为只要造成损害就负有赔偿义务。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人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上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侵华战争的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纷纷赴日提起跨国诉讼。然而,至2007年4月27日,这些诉讼均被日本最高法院驳回,理由是“中国政府放弃了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可见,《中日联合声明》是否放弃了民间个人的请求权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对“731部队、南京大屠杀、无差别大轰炸事件”案件集体起诉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东京高等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日本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五花八门,但是,判决书重点指出:“1972年9月29日,《日中联合声明》第5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一判决特意暗示了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是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基础。判决书同时强调:“原告方面认为个人对日本国请求赔偿的权利并没有被放弃,对于这个(解释)问题,完全是国家间的外交来决定的。”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又对5起中国民间个人的损害赔偿诉求案件(“慰安妇”一次诉讼、“慰安妇”二次诉讼、刘连仁被强掳劳工案、广岛西松建设强掳劳工案、福冈三井矿山强掳劳工案)分别作出了驳回请求权的判决(以下简称4.27判决)。判决指出:“个人请求权的问题早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中已得到解决,根据这一‘和约’,包含个人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战争中行为导致的请求权相互放弃为前提是日本与各国之间制定的战争赔偿的处理框架。《中日联合声明》也是依据与‘旧金山和约’同样的框架缔结的。其结论是个人的赔偿请求权业已被(中国政府)放弃。”这一判决影响巨大。日本最高法院企图以此从根本上封杀所有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获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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