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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寄港地上陆”的领事提醒

作者:未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更新:2010-7-2 16:00:36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近期,我驻日本使馆接到数起我公民关于在日本国际机场申请临时入境被拒的情况反映。张女士在从国内途经成田机场返回美国时申请临时入境观光,但遭到拒绝并滞留机场。某团组从加拿大途经日本回国时申请临时入境洽谈商务被拒,不得不取消日本行程。

  根据日本《入管法》第14条规定,乘坐航空器或船舶的外国人途经日本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时,可委托承运人代向入管审查官申请临时入境许可,该临时入境手续称为“寄港地上陆”。申请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需持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和船票。获准入境的外国人可在指定地区、在指定时间内停留日本,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72小时。审查官在审查临时入境申请上具有较大裁量权,有时会根据情况和需要做出拒绝入境的决定并可限定申请人的行动区域。

  在此,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提醒来日中国公民和团组:过境日本时申请临时入境并无获准的法律保证,依照国际惯例,中国驻日本使领馆亦不能帮助您和您的团组入境,故在无有效日本签证或联程机票、船票的情况下,应慎重决定是否入境日本。如果您或您的团组的最终目的地国是日本或在日本过境时间将超过72小时,建议事先办妥日本相应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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