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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为新时代发展中日关系树立了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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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8-13 18:04:19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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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中国与日本实现邦交正常化时曾作出“先复交、再缔约”的“两步走”安排。建交后的缔约谈判却因“反霸条款”问题经历了十分艰难的历史过程。直至1978年两国最终完成历史性跨越,签署和交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与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固定下来。条约不仅总结了中日关系的政治问题,也开启了两国关系的新征程,还为开展经济、 文化、 科技交流开辟了广阔前景,给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中日两国旗帜鲜明地将“反霸条款”写入条约,共同承担不谋求霸权的义务,同时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谋求霸权,这是国际条约中的一项创举,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两国在新时期和平相处、友好相待的根本保障。 莎士比亚讲过一句名言:一切过往,皆为序章。今天重温两国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历史过程,还有一层深刻含义——条约为新时代中日关系发展树立了法律规范。关于这一点,中日两国政治领导人以及有识之士历来十分清楚。当年邓小平为条约换文访日时就曾强调:“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了。但是,我们的任务并没有因此而告终,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任重道远。在座的各位都是日本的政治家,肩负着日本国民的重托。我们愿意同各位一起,再接再厉。为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各方面的交流,为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而共同努力。”2007年12月28日,时任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踏着“迎春之旅”来到北京,在国务委员唐家璇同志的陪同下到北京大学发表了题为“共同开创未来”的演讲,其中也强调日中关系除了和平友好之外,别无其他选择,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时的这一理念已经超越了时空,作为日中友好的基石散发着活力。 对未来的中日关系而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和平友好”是两国关系发展的永恒主题。中国希望日本继续走和平发展道路,同时自身也必将坚定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做出的战略抉择,而非权宜之计。中国文化自古以来就孕育着“和为贵”的基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中华文化的信条。中国是奉行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胡锦涛同志在早稻田大学做演讲时就指出,和平发展已经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固定下来,这个战略抉择立足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体现了中国对内政策与对外政策的统一、中国人民根本利益与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即便如此,日本战略派对中国的不信任甚至恐惧不会轻易消失,甚至按照英国华威大学教授克里斯托弗·休斯的判断,“日本决策者判断中国意图的能力正在逐渐减弱,对自己通过政治、经济接触塑造中国的能力失去信心”,因此出现了日本的“不确定的战略意图和‘怨恨的现实主义’”。但是,发展两国关系的确需要日本消除“中国发展了,自己就会变弱”的零和博弈心态,消除“中国发展后,必然要向日本挑战”的误判与顾虑,真正认识到在历史问题上,中国强调牢记历史并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珍爱和平、维护和平,让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其次,中国永远不会称霸。中日两国旗帜鲜明地将“反霸条款”写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对两国自身的约束,共同承担不谋求霸权的义务,同时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谋求霸权。这在当时有力地推动了日本人民开展的反霸权主义斗争,在今天则通过自我约束给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增添了新的内涵。邓小平曾说过:“反对霸权主义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核心。”此后中国几届领导集体也反复强调,中国现在不称霸,将来强大了也不称霸。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也讲道:“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发展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随着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越来越不得人心,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大国都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不称霸不单是中国真诚的愿望,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 最后,要维护条约尊严,确保两国关系行稳致远。《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为中日友好合作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其中包含两重含义。一方面,该条约前言明确指出:“《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从而使《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另一方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日本国会众参两院审议、批准,正式生效,将建交后快速发展的中日关系纳入各自法制体系。可以说,是否从法律的高度认识条约的作用,恰恰是检验是否真心发展中日关系的试金石。诚如刘江永所言:“中日两国应遵守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基础究竟是什么?中方立场十分清楚,就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中日两国政府发布或接受的各项相关文件和国际协议。但是,日本政府却不时地把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作为处理中日关系问题的法律依据。” 此外,从国际法发展的视角来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既是《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为国际条约谈判与缔结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一般来说,广义的条约除了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等;而狭义的条约则指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双边或多边法律文书。显然,《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两个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而言,中日坚持将“反对霸权”写入条约,无疑是对国际秩序与规则的补充和更新,也因此带有“造法性条约”意义上的创新性质,同时也包含“契约性条约”所带有的按原有国际法规则要求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任何用中国并不承认、接受的《旧金山和约》取代或置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企图,都是对中日关系大局的干扰和破坏,其结果也只能造成认识上混乱和两国关系的倒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高洪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供本网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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